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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 发表时间:2017/7/10 10:40:14 | 点击率:

  近日,质检总局正式公布新修订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重点调整完善关于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准入条件、质量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进一步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2002年施行的原《办法》(原质检总局第28号令),存在一些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需要修订和完善。修订《办法》是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强化设备监理后市场监管的迫切需求,也是各级质监部门更好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鉴于上述原因,《办法》修订工作自2013年7月正式启动。

  《办法》的修订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审批程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优化了审批程序,降低了准入门槛,对设备监理资格准入条件、部门职责分工、监督管理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将设备监理乙级资格行政许可下放到了省级质检部门,划分了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和条件,赋予了各级质监部门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严格规范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审批程序。

  新《办法》对注册设备监理师人数明确到各专业,要求甲级设备监理单位,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乙级设备监理单位,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规定了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分别负责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评审和核准工作,并明确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构建全国统一、分级负责的设备监理监管体制。

  据了解,目前设备监理市场仍存在未经许可从业、超许可范围实施监理业务等不法行为。在改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审批的同时,新《办法》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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